阳江市历史沿革简述
隋
隋文帝开皇十年(590)撤销阳春郡,阳春县属高州;龙潭县改称铜陵县分甘泉置西域县,流南县(开皇十八年改称南流县)。均属端州。大业二年(606年)复置高凉郡,阳春县属之;撤销西城、流南二县,并入铜陵县,属信安郡辖。
开皇十八年(581)废郡为县。是年改杜陵为杜原,宋康为义康,齐安为海安。
炀帝大业二年(606)废高州,复为高凉郡,治所在高凉郡,领高凉县,杜原县(永宁、义康并入杜原),海安县、阳春县、连江县(南巴并入连江)、电白县(海昌并入)茂名县、石龙县、吴川县等九个县,后又分高凉县置阳江县(为阳江县等名之始)。
唐
置春州,州治在今春城镇城区,并恢复流南县,春州领阳春、流南二县。同年又分春州置勤州(又称铜陵郡),从铜陵县分置富林县;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春、勤二州隶属于岭南道。武德五年(622年)恢复西城县,属春州;撤销勤州,将富林县并入铜陵县。不久,西城、流南二县并入阳春县。
唐高祖武德四年(621)废高凉郡改为高州都督府。太宗贞观二十三年(649)废高州都督府,分高州的阳江、西平、杜陵、齐安为恩州,州治在西平(今白沙镇境)隶属岭南道广州都督府。
玄宗天宝元年(742)改恩州为恩平郡。治所在阳江城,领阳江县、杜陵县、齐安县,属岭南道广州都督府。
唐武则天万岁通天二年(697年)恢复勤州,辖铜陵县。长安二年(702年)又撤勤州,铜陵县改属春州。开元十八年(730年)复置勤州及富林县,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天宝元年(742)年春州又称南陵郡,并析阳春县置罗水县属之;勤州又称云浮郡。乾元元年(758年)春州仍领阳春、罗水二县;勤州由富林徙治于铜陵,又称铜陵郡,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
唐玄宗天宝元年(742),改恩州为恩平郡,治所在阳江城,属春州。隶宗乾元元年(758)徙勤州州治于云雾河曲铜陵县治所(今春湾镇山角村)仍辖铜陵、富林二县。
肃宗乾元元年(758)废恩平郡名,复称恩州,治所在阳江城,领阳江县,林陵县、恩平县,属岭南道广州都督府。徙勒州州治于云霖河曲铜陵县治所(今春湾镇山角村)仍辖铜陵县和富林县。
昭宗太顺二年(891)徙州治恩平县恩城。昭宗天复四年(904)复迁州治回阳江城。
五代
五代(907-960年),阳春县属南汉,复置流南县,春州领阳春、罗水、流南三县;勤州领铜陵、富林二县。
后梁太祖开平元年(907)阳江仍依唐制称恩州,领阳江、恩平、杜陵三县,州治阳江城属广南东路。
后唐闵帝应顺元年(934)恩州升为防御州,辖县同唐制。
宋
北宋太祖开宝五年(972)废杜陵、恩平二县入阳江,仍设恩州、州治阳江城,领阳江县、阳春县,属广南东路,同年废春州。翌年阳江、阳春分治,复春州,撤销勤州、原所属富林县并入铜陵县,属春州辖。阳江仍为恩州。
北宋真宗大中符九年(1016)废春州,阳春县改称新春县改属新州。真宗天禧四年(1020)复春州,新春县复称阳春县。春州领阳春县和铜陵县。
仁宗庆历八年(1048)因河北贝州改为恩州,原恩州则称南恩州,州治阳江城,领阳江,属广南东路。
神宗熙宁六年(1073)南恩州,州治阳江城,复领阳江县、阳春县,时废春州为阳春县,铜陵县并入阳春县,属南恩州。南恩州属广南东路。
元
元世祖至元十七年(1280)南恩州改称南恩路,总管府,府治阳江城。领阳江县、阳春县,属广东道。
至元十九年(1282)南恩路总管府降为散州,复称南恩州。
明
明太祖洪武元年(1368)废南恩路总管府后,阳江、阳春各自为县,阳江县治在阳江城,属肇庆府。翌年,阳春县改属肇庆府。
明洪武二年(1369年)阳春县改属肇庆府。万历五年(1577年)十一月从阳春县划出富林及西部山区(即今河镇的云帘,松柏镇的云容、双黄、北河,圭岗镇,永宁镇,花滩林场,山坪乡的长沙、丰垌、岳埇,双滘镇的五星、根子、榕子等地),并入东安县(后于民国3年改称云浮县)。
宪宗成化十四年(1478)六月阳江县恩平巡检司升为县,析新会、新兴部分地区和阳江的水东、仁垌两个都合为恩平县。(按:当时阳江的水东都和仁垌都均属阳江平东乡的)
清
清穆宗同治六年(1867)四月升阳江县为阳江直隶州,以肇庆府属的阳春县、恩平县隶属。同治九年(1870)改阳江直隶州为直隶厅,阳春、恩平二县,仍属肇庆府,德宗光绪三十二年(1906)二月,两广总督岑春煊奏请改阳江县为阳江直隶州,阳春、恩平二县拨归管辖。十月改阳江直隶厅为阳江直隶州,辖阳江、阳春、恩平三县。恩、春两县绅士以隶阳江直隶州不便,禀争仍隶肇庆府。上级始终未答复。至宣统三年,尚属悬而未结之案。
中华民国
民国元年(1912)1月3日撤销阳江直隶州,改称阳江县。州废后,属肇罗阳绥靖处。
民国3年(1914)行政属高雷道,巡防警备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。
民国9年(1920)冬,属高州善后督办处。
民国12年(1923)属高雷阳绥靖处。
民国元年至13年(1912-1924年)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。民国14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(署治茂名)管辖。
民国14年(1925)冬,阳江属广东南路行政专员公署。
民国25年(1936年)10月,至民国34年(1945)阳江县、阳春县同属第七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署治在茂名。
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(署治茂名)。
民国35年(1946)至民国37年阳江县、阳春县属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民国38年(1949)2月改属广东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署治在台山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
1949年10月阳江、阳春县属广东省粤中地区,专员公署,署治江门。1952年改属粤西行行区。因署治在湛江1956年2月20日后,又改称为湛江专区。
1950年7月,把原来明代由阳春县划出并入东安县的西部山区,从云浮县划出归属阳春县辖地,阳春县境才固定现在的规模。
1956年又改属湛江专区。
1958年11月4日阳江县、阳春县合并为两阳县,治所在阳江城。
1961年3月25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决定两阳县重新分为阳江县和阳春县,3月28日两县分开办公。
1983年9月,属江门市属县。1988年2月,阳江撤县建市。
1988年1月7日,经国务院批准,撤销阳江县,建立阳江市辖两区(江城区、阳东区)、两县(阳西县、阳春县),原阳江县分为江城区、阳东区、阳西县,阳春县从江门市划出,归新设的阳江市管辖。
1991年6月22日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国务院批准,撤销阳江市阳东区,设立阳东县。
1994年5月5日,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,撤销阳春县,设立阳春市(县级),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。阳春市由省直辖,委托阳江市代管。